主旨:檢送本局公告「臺北市市政大樓及周邊之戶外區域,自10 8年2月1日起為除吸菸區外全面禁止吸 菸場所」公告(如 附件)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 第4款規定,公告臺北市 市政大樓及周邊之戶外區域,自108年2月1日起為除吸菸 區外全面 禁止吸菸場所。 三、本公告禁菸場所之違規吸菸行為人稽查取締,由臺北市市 政大樓公共 事務管理中心執行,後 續行政處分、行政救濟 、行政執行等事宜,由本局執行。 四、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 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 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 aipei)衛生局公 告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