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校園師生、家長及民眾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公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轄31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名冊如附件2)周邊人行道,自105年12月26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t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