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銓敘部103年5月15日部退三字第1033850101號書函辦理,並檢附銓敘部原書函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二、本細則現行條文計47條,本次修正4條,茲就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針對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之認定遇有疑義案件設立審查機制,並增列因病連續請假者最近3年年終考績之認定方式,俾審查程序完備周延(修正條文第6條)。 (二)針對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其他公職年資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採計規定,酌作文字修正,俾清楚界定各項年資採計範圍,以杜爭議(修正條文第21條)。 (三)月撫慰金之發給自104年1月1日起,每3個月發給一次,並以1月16日、4月16日、7月16日及10月16日為發給日(修正條文第40條)。 (四)本細則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47條)。 三、另為使支領月撫慰金遺族瞭解月撫慰金之發給自104年1月1日起修正發給日,請各機關學校人事機構確實宣導週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