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預告「臺北市立蘭州國民中學周邊全部人行道,自 109年10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 所」公告(如附件)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 4款辦理。 二、為維護師生、家長及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 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 定,預定公告臺北市立蘭州國民中學(地址:臺北市大同區 大龍街187 巷1號)周邊全部人行道,自109年10月1日起為全 面禁止吸菸場所。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 吸菸者,將依 菸害防制法第31 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 元以下罰鍰。本案另 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 https://health.gov. taipei)公告網頁。 三、貴機關學校對公告內容有任何卓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7日內(預定109 年9月9日刊登),免備文逕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承辦人彙辦(如無相關意見則無需回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