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家教育研究院107年11月1日教研書字第1071400604
號函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7年11月7日北市教中字第1076060612號函辦理。
二、配合各校教科書選書作業期程,國家教育研究院援例於12
月15日前公告普通型高級中學教科用書一覽表(如附件 )。 三、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將於108學年度實施,教育部業於103年12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130751號函核定審定本教科用(圖)書審定執照有效期限展延辦理原則(如附件)。依據該原則,現行審定本教科用(圖)書審定
執照有效期限自104年8月1日以後屆滿者,審定機關依法延長有效期限至新課程實施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