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本局預告「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周邊人行道,自 108年4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公告(如附件)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師生、家長及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 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 定,預定公告臺北市立大學天母校區(地址:臺北市士林區 忠誠路2段101號)周邊人行道,自108年4月1日起為全面禁 止吸菸場所,人行道之禁菸範圍由該校劃定。 三、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 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 taipei)衛生局公告網頁。 四、貴機關學校對公告內容有任何卓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 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7日內(預定108年3月4日刊登),免 備文逕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承辦人彙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