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暨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辦理。 2. 為維護師生、家長及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 第1項第13款規定,預定公告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2段134號)周邊人 行道,自106年4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 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 址:http://health.gov.taipei) 衛生局公告網頁。 3. 貴機關學校對公告內容有任何卓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 報之日起7日內(預定106年3 月10日刊登),免備文逕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局承辦人彙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