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學校教師教育行政專業知能,透 過參與教育行政工作,融合理論與實務,提升學校行政效能並借重學校教 師之教學專業及提供學校經營實務經驗,俾利教育政策規劃及教育行政工 作之推展符合學校教育發展需求,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適用對象為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各級學校(含幼兒園)服務 滿三年且現職未兼行政工作之合格教師及本市儲訓合格之候用校長(以下 簡稱參訓教師)。 四、參訓教師之訓練期間,同一人最長以二學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學年。 參與專案以該專案期程為限。 五、參訓教師人數,同一學校以一人為原則,每一學年以二十五人為原則。 六、參訓單位為本局各科室或任務編組。 七、遴選方式為本局各科室依分配名額遴薦參訓教師,應優先遴薦儲訓合格之 候用校長,提經本局組成之審核小組審核通過,並簽請局長核可後調訓。 但參訓教師不足額或為因應專案業務所需,得隨時專案辦理。 八、訓練內容除參與各科室或任務編組之教育行政工作外,並應參加研習及會 議等活動。 九、參訓教師上下班、差假、加班及交通費比照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十、參訓教師福利比照兼任行政教師,得支領強制休假補助費、休假補助費及 未休假加班費,其相關費用由原服務學校人事費項下支給。 十一、訓練期間依教師請假規則以公假登記,服務學校並得依規定聘用代理、 代課(兼課)教師,代理課務。 十二、參訓教師訓練期間得依實際需要,每週返校四小時,協助學校教學或校 務工作。 十三、參訓教師之考核獎懲以訓練期間有具體績效者,得予以獎勵。違反公務 人員服務相關規定者,得終止訓練。情節重大者,並依規定懲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