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師會組織章程 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 第一次籌備會議第一次修正 八十六年三月十四日 第二次籌備會議第二次修正 八十六年五月五日 第三次籌備會議第三次修正 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 成立大會修正通過 一0六年十二月四日 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一0七年一月十九日 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教師會定名為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暨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之宗旨如下: 一、提昇教師專業地位。 二、維護教師應有尊嚴。 三、改善學校教育品質。 四、保障教師集體權益。 五、促進教師自主自律。 六、增進教師、行政、家長三者間之和諧關係。 第四條 本會以學校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所在地。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維護本校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之事宜。 三、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考評、獎懲、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四、依法擬訂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五、研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 六、爭取並確保教師應有權益。 七、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八、參與校內教育爭端之調解。 九、改善校內教學與輔導環境。 十、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十一、促進教師進修與聯誼活動之參與。 十二、維護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事頃。
第二章 社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為本校專任教師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正式會員。本會得置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其入會資格及權利義務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七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 第八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之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二、發言權。 三、申訴權。 四、享有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五、參與本會活動。 六、其他會員應享有之權利。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遵守會員大會各項決議。 三、繳納本會章程所規定之各項費用。 四、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 五、其他會員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取消其會籍。 一、與本校終止聘約之關條、或離職者。 二、未盡本會會員之義務。 三、違反本校教師自律公約。 四、行為有損本會之權益及名譽者。 五、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六、主動宣告退會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修訂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三、會員入會、除名、退會與取消會籍之核准與追認。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本會財產管理之監督及經費運用之審核。 六、議決本會之財產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三、會員入會之審核。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五、議決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六、聘免工作人員。 七、本會財產之管理與經費之處理。 八、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九、其他本會日常會務及應執行之事項。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長、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監事長。 四、議決監事、監事長之辭職。 五、經費會計之稽核。 六、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十五人及候補理事五人,由會員大會投票產生,連選得連任,理事中未兼行政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理事中互選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任期一年。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副理事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依理事會之決議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副理事長因故不能代理時,由理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第十七條 本會監事會設監事三人及候選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投票產生,連選得連任。監事中互選一人為監事長。任期一年,連還得連任。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監事互選一人代表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分別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第十九條 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按得票數高低依序遞補繼任,同票時抽籤決定之。若仍有懸缺,理事長應於一週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補選之。 第二十條 本會得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一條 本會理事、監事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並得視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一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學期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第廿五條 定期會員大會於學年結束前召開,理事會應同時提出該年度工作計畫執行報告及經費決算與新年度工作計畫草案及經費預算,交會員大會議決,並改選理、監事,再由理、監事改選新任正、副理事長及監事長。 第廿六條 臨時會員大會召開之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會員得陳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之。上述臨時會之召集,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 第廿七條 本會會員因故無法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前項之代理僅以發言為限,不得代理投票。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之議決,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之同意行之。唯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可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九條 理事會每學期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或與監事會合併召開聯席會議。 第卅十條 監事會每學期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經監事會之決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或要求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或列席理事會。 第卅一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三條 本會經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一)新進教師新台幣二00元。(二)非新進教師新台幣五00元。 二、常年會費:(一)正式會員新台幣四00元。(二)榮譽會員新台幣二00元。 三、會員捐款。 四、基金及其掌息。 五、學校、合作社或政府補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金額,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酌予減免。 第卅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年度結束前,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卅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本校所有。 第卅七條 會員經取消會籍或申請退會者,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予退還。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向主管機關報備後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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