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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北市教育局來函重申公務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不得使 用大陸廠牌,請參閱來函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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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市府112年8月17日府授資安字第11201338252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108年4月18日院臺護字第1080171497號函頒「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規定,貴校公務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不得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定義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另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如無人機、網路攝影機、印表機等。
三、另貴校倘辦理教學或活動宣導,選擇或使用軟硬體產品,亦請依前揭規定辦理,例如不得使用大陸廠牌影音剪輯軟體「剪映」。

四、請參閱來函公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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