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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教育局轉知教育部「校園職業安全衛生知能提升暨教育訓練推動計畫—種子師資培訓證明書展延申請流程」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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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教育部112年3月17日臺教資(六)字第1122701044A號函辦理。

二、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2條規定,學校應對其所屬教職員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各教育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所屬學校落實辦理。

三、教育部為培訓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種子師資,以提供各校於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3小時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所需師資,辦理「一般種子師資培訓課程」及「專業種子師資培訓課程」,銜接校園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才,協助各級學校達成校園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目標。

四、依教育部旨揭計畫「種子師資培訓證明書」申請流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種子師資之證明書有效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前3至6個月內得申請展延」,請貴校取得107年種子師資證明書之人員,須依旨揭流程說明,辦理展延證明書。

五、旨揭流程亦同步公告於教育部「學校安全衛生網」:(https://www.safelab.edu.tw/)之「安全衛生資源專區」/「種子師資文件」。

六、若有相關問題,請逕洽本案聯絡人:中原大學環境風險管控研究中心葉庭岑小姐,電話:03-265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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