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教育部修正「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第3點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

回列表

一、依教育部114年3月27日臺教師(二)字第1142600664B號函 辦理。 二、旨揭修正規定業經教育部以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臺教師 (二)字第1142600664A號令修正發布。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培育國民小學藝術才能舞蹈班師資,新增國民小學師 資類科藝術才能舞蹈次專長課程架構及核心內容表,供 師培大學據以規劃課程。 (二)因應特殊教育法第49條施行,配合112年10月19日修正之 本基準,據以補充修正表5-1中等學校與國民小學師資 職前課程核心內容對應表,於素養2「了解並尊重學習者的發展與學習需求」之課程核心內容新增「融合教育理 論與實施」。 四、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 law.moe.gov.tw)下載。 五、若對該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該部師資培育及 藝術教育司黃專員,電話:(02)7736-6737。

 

 

 

 

回列表
回到頂端
進階檢視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