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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網路IP位址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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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10第15次行政會議通過

94.10.18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  本校網路IP位址係以提供校內各處室與單位教學研究及辦理公務使用。

2.  校內各處室IP位址之使用管理,須遵行本規則以下各項規定。

3.  每一IP位址由申請人填寫相關申請表格(如表一)及附上目前使用者須登錄在表二上所列之詳細資料。

4.  各處室IP位址之使用管理責任,由各處室主任完全負責。

5.  各處室IP位址發放給使用者後,一經網路卡(MAC Address) 及IP 位址註冊後,除重新向資訊中心登錄外,不得自行更換或非法使用別人IP。

6.  各處室須登入使用者各項資料(如表二),並善盡宣導及管理之職責。

7.  各處室已經註冊之IP位址的使用者,若涉及違反法律及校規或影響校譽之用途,既經他人舉發且查明屬實,除對該使用者暫停使用IP位址且將相關資料彙送校方依規定處理。

8.  各處室視需要,於IP 位址數量不足時,備妥並彙總已發放IP位址之資料,並預估所需數量及用途,向資訊中心提出申請。

9.  各處室內部IP位址分配,電腦教室一律使用2個固定IP(含伺服器一個IP),學生電腦使用虛擬IP。

10.各處室既有IP位址之平均使用率低於分配量1/2者, 資訊中心有權根據該單位之實際需求收回多餘之IP位址。

11.各處室因業務需要,申請對外開放IP,由申請人填寫相關資料(如表三)並自行負責該IP之資通安全工作及獎懲。

12.對傳輸量過大(每日總傳輸量超過1GB),以致影響網路之正常運作者,得停止該IP Address使用一週。

13.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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