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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4月17日起搭乘 公眾運輸工具(如校車、幼兒園專用車、校園接駁車), 調整為「建議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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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年4月17日北市教體字第1123036306號函

有關本市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園)自112年4月17日起搭乘 公眾運輸工具(如校車、幼兒園專用車、校園接駁車), 調整為「建議佩戴口罩」。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2年4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120048355號暨臺教 授國字第1120048326號函辦理。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2年4月7日公布調整之防疫措 施:自112年4月17日起實施公共運輸戴口罩放寬之通案性 規定,搭乘公眾運輸工具及特定運具(校車、幼兒園專用 車、校園接駁車),採自主、建議佩戴口罩。 三、教育部配合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防疫措施,修訂「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 引」,搭乘公眾運輸工具(如校車、幼兒園專用車、校園 接駁車),調整為「建議佩戴口罩」。另進入校園內健康  中心,比照指揮中心規範之指定場所(醫療照顧機構), 依規定仍應佩戴口罩。 四、請貴校(園)持續加強環境清潔消毒、個人衛教宣導(例 如:注意手部清潔消毒、遵守咳嗽禮節等)及自主健康監 測等防疫措施。 五、檢送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QA 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學生宿舍防疫管理指引」各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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