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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15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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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15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詳如附件。

茲針對修正條文對學校教育人員、學生影響較大者,摘要說明如下:

(一)修正提高為逕處以刑罰之規定(觸法即涉刑責將留下刑事紀錄):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自拍或製造性影像等;散布、播送、交付、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 聽聞兒童或少年性影像等、就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支付對價觀覽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者。(修正條文第35條、第35條、第38條、第39條及 第44條)

(二)未盡責任通報之裁罰:教育人員無正當理由未為通報或未依時限通報者予以裁罰。(修正條文第4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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