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2月14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10172668A號函辦理。
二、為使各校推動校本童軍之積極作為,並可增加學生參與機會,藉此扶植童軍社團,鼓勵學校辦理聯團活動,善用社區資源,結合學校師長專長領域,積極推動童軍自主增能之活動,爰調整辦理方式,後續將另案函知申請作業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