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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本(112)年2月20日以衛授疾字第 1120200079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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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2月20日以衛授疾字第 1120200079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23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120025211號函、本府112年2月22日AEAA1123001731號 函及112年2月23日府授衛疾字第1120106513號函辦理。

二、本次公告修正摘要如下:

(一)刪除外出於室內空間、室內場所全程佩戴口罩之規定。 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 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 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2、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 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 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3、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 福利機構。 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5、榮譽國民之家。 6、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7、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8、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 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 及場站)、救護車及復康巴士。

(二)另考量非所有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均需佩戴口罩,以及 配合目前防疫政策放寬,爰刪除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之 相關防疫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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