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知】校內禁止採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並訂定委外營運公眾場域契約

回列表

一、依市府112年6月26日府授資安字第1120125912號函辦理。

二、請參閱附件1-來函公文附件。

回列表
回到頂端
進階檢視圖片